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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公告】為因應防制洗錢相關規範,爰於107年1月26日起修正本行開戶約定書、「開立帳戶暨往來總約定條款【新臺幣存款(含信託)】」及「保管箱租用契約」。

2018-01-26

本次增訂之防制洗錢相關規範如下:

一、婉拒開戶、暫停或停止業務關係及關戶與帳務調整

貴行得要求申請人(包括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被授權人、代表人等)提供開戶程序及後續審查程序所需相關資料及必要之說明,如 貴行合理認定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申請人同意 貴行得隨時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契約或申請人之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之狀態),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

(一)申請人經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或 貴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者。

(二)申請人及負責人、代表人、有權簽章人、董事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人及其主要股東與實質受益人,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 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重大案件涉案人、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三)申請人不配合 貴行之認識客戶與定期/不定期審查程序,或拒絕說明、提供必要之資料與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代表人、代理人與實質受益人等資訊),或 貴行依前述審查程序,認定申請人提供之文件或審查之結果有疑義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四)申請人不願配合說明或無法充分說明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之性質、目的或資金來源等,或 貴行經申請人說明後遭 貴行認定有異常或洗錢疑慮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五)於 貴行依申請人立約時或更新時所提供之聯絡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電話、電子郵件或地址等),通知申請人辦理或配合審查程序時,無法與申請人取得聯繫,致 貴行無法完成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程序者。

(六)申請人辦理各項交易之相關對象、代理人、匯款或受款帳戶持有人、銀行及其所在地,涉及我國政府、外國政府、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恐怖分子或團體,或 貴行認定之高風險對象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重大案件涉案人、或媒體報導涉重大案件涉案人、及違法案件等)。

(七)申請人辦理各項交易,經 貴行認定有違反我國、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外國政府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規範或 貴行洗錢防制或打擊資恐政策等相關規定之情事,或有違反上開任一規範之虞者。

二、免責約定

如有前條情事發生時,申請人同意 貴行得依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及「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本契約條款或 貴行規範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契約或各項業務與相關交易(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若申請人因此發生任何損失、損害或其他不利益,均應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貴行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

若申請人未完全履行本條約定、未即時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取得第三人同意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而造成交易延遲、失敗、終止、取消、款項或資產遭凍結、止付時,申請人應自行負責。若因此發生額外費用時,申請人同意 貴行得自申請人設立於 貴行之任一存款帳戶中逕行扣取;如致 貴行因此受有損害者,申請人應負責補償或賠償責任。

三、個資同意

申請人同意 貴行於履行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相關法令義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及各項業務交易相關資料。如申請人提供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代表人、實質受益人或受款人)時,申請人應自行使該第三人知悉並同意前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