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約定條款修訂 | ||
本行將變更部分信用卡約定條款,內容如下: | ||
項目 | 修訂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一條 (定義) |
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五條計算循環信用時,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分期消費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 | 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五條計算循環信用時,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 |
第十五條 (循環信用與違約金) |
二、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上期未繳清金額之百分之二,加當期新增消費(含預借現金)之百分之十(如低於新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仟元計)及信用卡分期消費當期應付本金及其利息,再加計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遲延利息、違約金、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補發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 | 二、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上期未繳清金額之百分之二,加當期新增消費(含預借現金)之百分之十(如低於新臺幣壹仟元,以新臺幣壹仟元計)及信用卡分期消費當期應付本金,再加計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違約金、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補發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 |
三、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辦理分期之持卡人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全額繳付該期應付之分期帳款,如該筆分期帳款逾該期繳款截止日仍未全額清償,該筆分期本金將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依本條第四項核定之差別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持卡人(含附卡持卡人)無論持有 貴行信用卡張數、種類,均共用同一之信用額度,其帳款依正卡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歸戶合併處理。 |
三、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持卡人(含附卡持卡人)無論持有 貴行信用卡張數、種類,均共用同一之信用額度,其帳款依正卡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歸戶合併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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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循環信用利息計算實例說明: 1.李先生每月3日為結帳日,每月18日為繳款截止日,信用額度NT$50,000,7/4~10/3適用循環年利率18.25%(日息萬分之5),10/4~1/3適用循環年利率16.06%(日息萬分之4.4),上期全額繳清。 2. 10月3日對帳單列示:9月13日新增NT$15,000(入帳日9月15日),本期待繳總額NT$15,000,最低應繳金額為NT$1,500,循環信用利息NT$0。 李先生於10月18日繳足10月3日結帳對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NT$1,500,結欠餘額:15,000-1,500=NT$13,500。 3.(1)11月3日結帳對帳單列示:10月12日新增消費NT$5,000(入帳日10月15日),本期待繳總額為NT$18,831,最低應繳金額NT$1,331,循環信用利息為NT$331。 最低應繳金額=5,000×10%+(15,000-1,500)×2%=NT$770,不足NT$1,000以NT$1,000計,1,000+循環利息331=NT$1,331。 循環信用利息=13,500× 0.05% ×49天(9/15~11/3)=NT$331 (2)10月3日結帳之對帳單(10月18日為繳款截止日),李先生因故延遲至11月2日繳納最低應繳金額NT$1,500,則李先生收到11月3日之對帳單上將產生逾期手續費NT$300,並計入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中。 最低應繳金額=5,000×10% +(15,000-1,500)×2%=NT$770,不足NT$1,000以NT$1,000計,1,000+循環利息367+逾期手續費300=NT$1,667。 循環信用利息=1,500×0.05%×48天(9/15~11/2)+13,500×0.05%×49天( 9/15~11/3 ) = NT$367。 4.12月3日結帳對帳單列示: 李先生於11月18日繳足11月3日結帳對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NT$1,331,且11月份無任何消費,本期待繳總額為NT$17,796,最低應繳金額為NT$1,296,循環信用利息為NT$296。 循環信用利息=12,500×0.05%×30天(11/3~12/3)+5,000×0.044%×49(10/15~12/3)=NT$296。 最低應繳金額=17,500×2%=NT$350,不足NT$1,000以NT$1,000計,1,000+循環利息296=NT$1,296 |
五、循環信用利息計算實例說明: 1.李先生每月3日為結帳日,每月18日為繳款截止日,信用額度NT$50,000,7/4~10/3適用循環年利率18.25%(日息萬分之5),10/4~1/3適用循環年利率16.06%(日息萬分之4.4),上期全額繳清。 2. 10月3日對帳單列示:9月13日新增NT$15,000(入帳日9月15日),本期待繳總額NT$15,000,最低應繳金額為NT$1,500,循環信用利息NT$0。 李先生於10月18日繳足10月3日結帳對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NT$1,500,結欠餘額:15,000-1,500=NT$13,500。 3.(1)11月3日結帳對帳單列示:10月12日新增消費NT$5,000(入帳日10月15日),本期待繳總額為NT$18,831,最低應繳金額NT$1,331,循環信用利息為NT$331。 最低應繳金額=5,000×10%+(15,000-1,500)×2%=NT$770,不足NT$1,000以NT$1,000計,1,000+循環利息331=NT$1,331。 循環信用利息=13,500× 0.05% ×49天(9/15~11/3)=NT$331 (2)10月3日結帳之對帳單(10月18日為繳款截止日),李先生因故延遲至11月2日繳納最低應繳金額NT$1,500,則李先生收到11月3日之對帳單上將產生逾期手續費NT$300,並計入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中。 最低應繳金額=5,000×10% +(15,000-1,500)×2%=NT$770,不足NT$1,000以NT$1,000計,1,000+循環利息367+逾期手續費300=NT$1,667。 循環信用利息=1,500×0.05%×48天(9/15~11/2)+13,500×0.05%×49天( 9/15~11/3 ) = NT$367。 4.12月3日結帳對帳單列示:11月份無任何消費,本期待繳總額為NT$17,796,最低應繳金額為NT$1,296,循環信用利息為NT$296。李先生於11月18日繳足11月3日結帳對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NT$1,296,結欠餘額NT$17,796。 循環信用利息=12,500×0.05%×30天(11/3~12/3)+5,000×0.044%×49(10/15~12/3)=NT$296。 最低應繳金額=17,500×2%=NT$350,不足NT$1,000以NT$1,000計,1,000+循環利息296=NT$1,2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