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114年11月27日經濟日報經營管理版(B5版)之投書「儲值消費,慎防履約保證期漏洞」一文,文中作者以「TRUE YOGA FITNESS全真瑜珈」(下稱全真公司)倒閉乙案,提到預付會員費之消費者得不到足額履約擔保,並引用「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表示全真公司應提供消費者足額擔保,為何倒閉後才發現不足額等語,本行針對此投書內容,特此澄清如下:
- 全真公司因屬健身中心場館業者,應遵循教育部(運動部前身)頒布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據第二十二條規定,業者應就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
- 另依同條規定,採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之履約保障機制者,信託期間不得少於契約期限並由業者(即信託委託人)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或月)自信託專戶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