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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專區

一、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9月7日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350號令所訂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1.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應檢具申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2.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於每月5日前,填具申報表,將上月份持股之變動情形通知銀行,並由銀行彙總後於每月15日前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傳輸申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3.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其股票如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填具申報表通知銀行。銀行應於其質權設定後5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傳輸申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二、 依據98年3月13日金管銀(一)字第09810000300號函所訂定之「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或其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應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依本注意事項向主管機關申報。向主管機關申報時,應同時副知被取得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銀行。

【請參照「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及「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請至“上方連結”下載】

三、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0月2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3350號令發布之「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按98年9月8日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420號令業已廢止。

 

陽信商業銀行股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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