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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簽證

有價證券簽證

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於發行股票、公司債券、金融債券、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以下簡稱證券)時,應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簽證機構加蓋簽證鋼印及簽證日期之作業是謂證券簽證。

 

簽證標的
公司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公司債、金融債券、受益憑證

 

承作作象
舉凡依法設立之股票發行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機構,擬初次發行股票予股東、或擬增資發行股票予股東、或擬發行公司債、受益憑證者。

 

詳情請洽電話:(02) 66188166 信託部業務行銷科或e-mail至本行信託部電子郵件信箱與我們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