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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小教室-Q:保險具備的合法的稅務優勢?

保險小教室-Q:保險具備的合法的稅務優勢?

保險小教室

Q:保險具備的合法的稅務優勢?

保險在稅務規劃中的三大面向:

1.綜合所得稅(每年節稅)

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保險費支出可以用來降低所得稅負:

*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等),每人每年可在 24,000 元 的限額內列舉扣除。

*全民健保費:全民健保費(含補充保費)不受 24,000 元限額限制,可全數列舉扣除。

 

2.遺產稅(資產傳承)

這是保險最常被討論的傳承功能,但需滿足條件:

*免稅條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規定,若人壽保險契約有指定受益人,其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注意:要保人非被保險人: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保單本身被視為要保人的「財產」,要保人身故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需列入遺產申報。

 

3.最低稅負制(個人基本所得額)

針對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訂立的壽險與年金保險,若「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則受益人領取的死亡給付需計入基本所得額:

*免稅門檻: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740 萬元 以下者,免予計入(此數額會隨物價調整,請以國稅局最新公告為準)。

 

重要提醒:別為了節稅而買保險,保險規劃應回歸「保障需求」本質,稅務優勢僅是附加價值。如果投保行為被國稅局認定有「規避遺產稅」之嫌,例如:重病投保、高齡投保、舉債投保、躉繳(一次繳清)鉅額保費、短期密集投保等,即使有指定受益人,國稅局仍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納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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