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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A 信用卡國際組織關於商品未收到或服務未提供之扣款請求時效變更公告

VISA 信用卡國際組織關於商品未收到或服務未提供之扣款請求時效變更公告

信用卡國際組織 原已公佈之中文說明 修正之中文說明
Visa 1.當服務未提供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內(含例假日),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99年2月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發卡機構得於99年2月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內(含例假日),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自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

1. 服務未提供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99年2月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發卡機構得於99年2月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2. 當商品未收到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約定送達日起120日曆日內。舉例說明:如99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傢俱,並約訂於99年3月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付,但3月15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交付時,發卡機構應於99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 商品未收到舉例說明:如99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傢俱,並約訂於99年3月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但在3月15日當天商店卻表示無法交貨時,發卡機構應於99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新的規定將自2010年5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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