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背書(Indorsement or Endorsement)係有價證券持有人,將證券權利轉讓與他人時,於證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轉讓之意,在國際貨物買賣上,文件(Document) 之讓與,可分為票據之背書(例如匯票之背書)及單據之背書(例如海運提單、倉單、保險單據背書轉讓),因背書之效力以提單而言,它有一、權利移轉效力,二、權利證明效力,三、物權移轉之效力。據此提單之受貨人欲將權利轉讓時,必須在提單背面簽名後再將提單轉交受讓人,受讓人才能持已背書之提單向船公司辦理提貨。以本題為例,L/C上規定提單之受貨人為押匯銀行,押匯銀行受理押匯時應再提單背面背書後始可遞送開狀銀行。若因押匯銀行遺漏背書,貴公司可按時間上之緩急,向進口商建議以下列三種方式辦理:
一.進口商急欲提貨時: 請進口商向開狀銀行申請辦理「擔保提貨」(其手續請參考附註「何謂擔保提貨」)先行提貨後,請開狀銀行將未背書之提單退還押匯銀行背書,俟押匯銀行背書寄還後,再持合格之提單換回「擔保提貨書」,此種方法雖可滿足進口廠商急欲提貨時之臨時措施,惟國外開狀銀行在接受進口商申請辦理「擔保提貨」簽發「擔保提貨 書」時,另向進口廠商收取保證費,此必然增加廠商之負擔。
二.由押匯銀行授權開狀銀行背書提貨: 請押匯銀行以附「押碼」方式授權開狀銀行背書提貨,此種方式雖不會增加進口廠商之負擔,惟押匯銀行與開狀銀行間若無通匯關係無法認證電文之「真偽」時,開狀銀行又不願代為背書時,問題仍無法解決。
三.原提單送還押匯銀行背書: 此種方式雖為正規之作法,無任何後遺症,但缺乏時效性,若廠商急欲提貨時則緩不濟急。
附註: 何謂「擔保提貨」? 前言:已開發信用狀之方式辦理進口貨品時,進口商前往航運公司提貨前,在正常情況下,應至開狀行領取貨運單據(Shipping Documents)後,始能辦理提貨手續,惟今國際航運發達,從距離較近之地區如香港、日本進口貨物時有貨品之到埠,而其進口之正本貨運單據尚未寄達開狀銀行情事,在此情形下,進口商或因為了節省船舶滯延費、海關倉儲費或因急需提取貨品應市或加工生產,因而往往要求開狀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Indemnity and Guarantee Delivery without Bill of Lading),憑以持往航運公司或其代理辦理提貨。
茲將開狀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之手續,說明如下: 一.進口商應備妥下列文件 1擔保提貨申請書一份,其簽章需與輸入許可證或借款契約書相符合 。 2.擔保提貨書(Standard Form of Undertaking to be Given by Cargo Owners in Return for Delivering Cargo without Production of the bills of Lading)二份:表格向航運公司索取,並加蓋與輸入許可證相同之印鑑。 3.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副本(份數視客戶之需要而定)。 4.輸入許可證(如有時)。 5.提單副本(Non-Negotiable Copy)一份。
二、開狀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 1.將開狀申請人所提出之擔保提貨申請書、擔保提貨書、商業發票副本、提擔副本及輸入許可證等文件,與原開發之信用狀內容,諸如裝載船名、起卸港口名稱、貨品名稱、信用狀號碼、嘜頭(Shipping Mark),數量價值等項一一加以核對。 2.如屬即期信用狀又有外幣墊款者,需由開狀銀行收回墊款本息,如屬遠期信用狀者墊款可暫緩收回,惟仍需辦妥授信申請時之批示條件,諸如徵提還款本票或辦妥物權設定後簽發擔保提貨書。 3.開狀銀行(保證銀行)交付擔保提貨書;擔保提貨書經保證銀行有權簽章人簽發後,保證銀行留存擔保提貨書副本、商業發票,及有關單據等各一份外,將擔保提貨書正本、商業發票、輸入許可證,及有關單據等交還開狀申請人持往報關、提貨。 4.開狀銀行(保證銀行)一 俟接到押匯銀行送來之貨運單據正本,即將提單正本經有權簽字人簽字,並添附「擔保提貨解除通知書」後, 以掛號郵寄給航運公司,換回先前簽發之擔保提貨書,以解除保證責任。
(摘自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叢書 進口貿易疑難Q AND A續篇,作者:葉英俊:台灣金融研究講師,外貿協會國際企業人才培訓講師;葉清宗:台灣金融研究講師,外貿協會國際企業人才培訓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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