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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觀光產業優惠貸款

獎勵觀光產業優惠貸款

適用對象
  1. 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2. 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3. 觀光遊樂業:指經觀光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4. 旅行業:指經觀光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
產品簡介 協助觀光產業改善軟硬體設施,建置優質旅遊環境,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
其他徵提資料
  1. 依承作一般企業貸款所需資料徵提,如營利事業登記證等。
  2. 移送信保基金保證者,所附資料依信保基金規定要點辦理。
擔保條件
  1. 本行認可之擔保品十足擔保。或
  2. 移送信保基金,依政策性貸款承辦,最高保證八成。
貸款利率 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超過1.65個百分點為限。
額度
  1. 每一計劃貸款額度需不超過該計劃成本之80%。
  2. 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正,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仟萬元正。
期限
  1. 期限最長不超過十年(含寬限期三年)。
  2. 承租經營之旅館,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約有效期間。
繳款方式 貸款利息應按月繳納,本金部份應自寬限期滿每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備註
  1. 列入補貼利息之貸款,其用途必須確實投資於設備、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與提升旅遊及住宿品質有關之項目,且必須已購置完成或完工啟用後(由觀光局或經理銀行認定),始可向觀光局申請利息補貼作業。
  2. 貸款金額若為購置土地或提升品質無關之支出項目,則不得列入利息補貼之計算額度,惟仍得以本專案條件進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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