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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帳款週轉金貸款
適用對象 | 凡依法登記之企業,營運正常、信用良好,並能提供財務健全、獲利能力良好之上市、上櫃公或經本行認可績優公司之應收帳款為還款來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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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簡介 | 為便利企業以國內賒銷所得之應收帳款融資之需。 |
其他徵提資料 | 買賣合約、驗收單、統一發票、購貨人承諾書(或通知函)。 |
擔保品 | 依信用條件酌徵。 |
保證人 | 依信用條件酌徵。 |
額度 | 按申請人銷貨之買賣合約文件、驗收單或統一發票等所列金額核計,以不超過其應收帳款八成為原則。 |
期限 |
依各行業之一般應收帳款時間,或依買賣合約期間訂定,以最末一筆應收帳款到期日之次一營業日為借款到期日,並以不超過120天為原則。 |
繳款方式 | 利息按期繳納,貸款本金應於墊款期限屆滿前收回歸墊。 |
備註 | 應避免承作銷貨產品為非標準化、產品週期短、收款條件異常或過長、發票金額與發票張數過度集中及關係人交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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