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對象 |
購置建築基地並興建房屋之法人或個人。 |
| 產品簡介 |
- 協助建築業者或個人,購置建築基地並興建房屋出售、出租、
自用之融資需要。
- 以「建地融資」、「與地主合建保證金貸款」及「興建房屋貸
款」等三項申請。
|
| 其他徵提資料 |
- 土地所有權狀。
-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
- 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 土地買賣契約。
- 具體興建(工程設計圖說)及償還計劃。
- 建造執照。
- 基地照片。
- 與地主合建保證金貸款另徵提與地主簽訂之「合建契約」。
|
| 擔保品 |
建築基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本行為原則,屬於興建房屋貸款部份,得另徵提其他經本行認可之適當擔保品。 |
| 保證人 |
土地所有權人徵提為連帶保證人。 |
| 額度 |
- 「建地融資」擔保物時價七成
- 「與地主合建保證金貸款」依建商支付地主之保證金核貸,惟最高不得超逾基地評估時價之七成
- 「興建房屋貸款」建物造價成本七成
|
| 期限 |
依工程及銷售計劃所需時間核定,最長不宜超過伍年。 |
| 繳款方式 |
按月繳息,建物完工出售,該出售之貸款應予清償(或轉為分戶貸款)。 |
| 備註 |
- 建地融資、與地主合建保證金貸款以一次撥貸為原則。
- 興建房屋貸款依工程進度分批撥貸(撥貸前應取得上期工程款無欠款證明並實地查勘工程進度是否依預定進度進行)。
- 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後三個月內,應辦妥追加地上建物抵押權設定。
|